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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信息编号:22732 查看次数:2379
发布时间:2013/6/14 8:11:07 最后更新时间:2013/6/14 8:11: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强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法》增加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有效衔接。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来说是弱势,在签订合同时供劳动者表达意见、进行选择的空间非常小。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增加必备条款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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