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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如何处理?


信息编号:17452 查看次数:1739
发布时间:2012/6/1 11:38:01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5:02: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见《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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