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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编号:17532 查看次数:1842
发布时间:2012/6/1 16:44:22 最后更新时间:2013/5/6 21:47:50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认定管理工作机构设置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四部门”)组成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复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并按规定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符合条件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4.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5.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北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6.不定期召开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情况,裁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重大事项。
      (二)设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下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由认定小组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开展辅助工作。认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筛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报认定小组审批,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受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的备案材料并报认定小组备案;
      3.负责完成申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身份信息确认工作;
      4.负责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材料进行评审;
      5.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
      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工促局、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上通报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二、认定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备案
      由认定小组对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参与备案的中介机构应提交《中介机构备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证明材料:
      (一)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
      (四)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当年任职注册会计师名单;
      (五)资质证明、获奖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时限
      (一)自我评价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认定小组办公室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授权企业提交的用户名和密码。此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委托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需提交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等能够证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县(园区)组织申报
      企业网上提交材料后,将书面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由各区县科委和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区县科委和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到认定办公室。
      (五)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报送给认定办公室。专家评审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组织认定
      认定办公室每两周召开一次认定会,由认定小组初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会后由认定小组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
      (七)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市科委网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四部门公章)。

    五、资格复审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办公室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六、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表》(附件二),由市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核后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需组织复核的,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小组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复核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制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认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信息(附件三)。
      
    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十、认定小组不定期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出现《认定办法》第十五条所述情况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小组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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