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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作者: 凯泰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 2014/7/19 1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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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指引第二章  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应摘自年度报告正文,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五条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  挂牌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规定,亦可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
(四)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指引要求披露事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八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目录后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
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
有风险。公司应当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第二节公司简介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及挂牌时间。
(七)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上述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要索引说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
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本年度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结合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进一步解释和分析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重要历史信息,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公司应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与说明。
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
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回顾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内业务、产品或服务有关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二)本年度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应说明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三)结合产品或服务、收入模式、成本结构、采购、生产或业务组织过程、销售、知识产权、研发、竞争、市场规模等因素及公司所掌握的内外部资源,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较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年度披露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说明上述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四)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
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资产、负债构成(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
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2、若公司的收入构成、利润构成和利润来源发生重大
变动,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3、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
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本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原因。
4、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司从事业务的关联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风险。
5、本年度内及以前年度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说明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7、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五)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上一年度披露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司,应对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经营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公司应分析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挂牌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说明应当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计划或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展开。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可介绍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经济层面或行业环境层面的发展趋势、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并说明上述发展趋势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披露公司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战略或规划。
(三)经营计划或目标。披露经营计划或目标的,公司
应同时简要披露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
及使用情况。
披露计划或目标时应说明该经营计划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提示投资者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异。
(四)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应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对未来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并进行说明与分析。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存续到本年度的风险因素、本年度较上一年度新增的风险因素进行逐一分析,说明其持续或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管理效果。在分析影响程度时公司应当尽可能定量分析。
第五节           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已在上一年发生的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如本年度内无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
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本年度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挂牌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本年度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
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动,及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年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应当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本年度末资产(经审计)
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
第三十条  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六节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并对股本变动及本年度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应对控股股东进行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职业经历。首次披露后控股股东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可以索引披露。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比照第三十三条  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首次披露后实际控制人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可以索引披露。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披露发生变更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
职业经历、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年度内股份增减
变动量、持股比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披露包括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人员构成(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教育程度、员工薪酬政策、培训计划以及需公司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其中,人员构成和教育程度须以柱状图或饼状图等统计图表列示。
第八节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公司本年度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公司治理的改进情况,包括来自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股东或其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是否引入职业经理人等情况。
第四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如有)。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在本年度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挂牌
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
见;否则,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本年度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就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对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重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披露本年度内发现上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时间、责任人及效果。
第四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挂牌公司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
表。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表附注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上述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依据第八条  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年度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于:凯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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