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情况应及时披露如下内容;
1、申请人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等。
2、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票种类,股票总量,每股面值,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3、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详细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4、申请人应简述公司历史沿革,主要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及其关联关系、设立以来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设立以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以及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5、申请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及任期、职业经历。
6、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1年及1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1年及1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7、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主办券商;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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