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信息编号:14096 查看次数:2707
发布时间:2011/12/31 16:33: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12/31 16:33:5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 手机:13366691115
详细描述: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1/12/31 16:3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2011/12/31 16:3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11/12/31 16:33: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2011/12/31 16:2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2011/12/31 16:2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