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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


信息编号:17534 查看次数:1980
发布时间:2011/5/18 9:16:2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4 9:23:0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 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其方式包括口头及书面形式);针对日常业务中某一法律问题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2) 审查、修改甲方日常业务合同;
(3) 应甲方要求,参与日常业务磋商、谈判;
(4)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收受法律文书;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7)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8)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12小时。
上述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非日常运营所涉的对外投资或融资项目相关法律服务。

2、根据甲方委托,代理下列事项:
1)代理甲方所涉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2)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3)代理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勤勉尽责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事务,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专业判断,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完成委托事项;
4、乙方应当主动告知甲方有关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答复甲方的询问;
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甲方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
7、乙方对工作中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顾问服务结束后自甲方有效存续期间仍有保密义务;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具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对乙方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联络人向乙方提供文件和资料,同时负责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甲方更换上述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可以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决策,但如果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做出决定而导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1、法律顾问服务费
2、除法律顾问费用外,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在本市办理案件的复印费、邮寄费、交通费及到外地办理委托事项所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其标准不高于500.00元人民币/每日)、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支付方式: 1)如果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该现金后向甲方出具发票;
2)如果甲方以支票等方式支付给乙方,款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中,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导致法律顾问服务事项明显增多,乙方有权要求增加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因乙方失职而发生丢失重要原始证据、超过法律规定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
   2)严重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或者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
   2)甲方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10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2、甲方不履行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义务,或者非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本协议,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第一条第三款事项时需支付代理费。
2、双方同意代理费按争议标的额的4%计算,支付期限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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