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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五)


信息编号:17539 查看次数:2228
发布时间:2011/6/14 13:25:1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4 13:26:14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三条 根据甲方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及要求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的法律顾问作为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通知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 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 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 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 应甲方要求,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 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处理与员工之间的一般性劳资纠纷。
7、 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处理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一般性非诉讼纠纷。
8、 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决策,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可行性论证。
9、 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甲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修改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承担因违反本条款而产生的对双方不利的责任;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特别约定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四条范围内的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3.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4.法律顾问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的同意后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暂时代理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6.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7.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2.乙方律师参加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大型非诉项目谈判等,甲方将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涉及财产案件的,按标的额的3%收费,但最少不少于3000元,不涉及财产案件的按每件3000元收费,大型非诉项目双方协商收费。
3.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顾问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文档、翻译、资料、复印、交通、通讯、差旅、误餐等费用时,由甲方支付。支付方法可选择:
(1)实报实销。(2)预先支付,多退少补。
4.乙方指定汇款账户为:
账户名: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光华路支行;
帐  号:35270188000059778.
   第八条 除计时收费和提成收费以外,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服务。所谓收到甲方付款,是指汇款已转至乙方银行或乙方会计已开出发票或现金收款凭证。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以后的费用。若甲、乙其中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终止本协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期满,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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