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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十)


信息编号:17544 查看次数:2138
发布时间:2011/6/25 14:52: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6/25 14:52:31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一致,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
甲方指定常年法律顾问联系人。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日常性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遇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乙方可另派对此专业有专长的工作人员。    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乙方委托的其他律师暂时代行职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直接对聘请方负责,并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是:
一、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协助甲方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协助企业制订规章制度;代表甲方参加其与他人发生的非诉讼事件的调节;如甲方需要,乙方可按甲方要求对甲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对甲方法律顾问室的工作给予必要指导;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征求甲方对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甲方需要,参与商务谈判;
二、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办理保险索赔、设立子公司、产权交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贷款融资、律师见证、公司并购、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业务,以及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时;双方协商,另行酌情收费。
三、增值服务:
甲方的全体员工享受乙方提供的私人律师法律服务(免费咨询、发律师函、提供常用的合同范本;优惠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但甲方员工与甲方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或者诉讼、仲裁时,乙方仅代理甲方。
甲方的关联公司享受咨询免费、发律师函、提供常用的合同范本,为员工讲课;优惠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
第五条:双方选择下列服务方式:
一、双方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随时随地联系的服务方式,如电话、信函或到乙方办公场所面谈等;
若遇到特殊情况并确属必要,乙方律师可去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帮助,但所需交通费、就餐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办公桌,一部电话、一台电脑,乙方每周至少到甲方办公XX次。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一个办公室,乙方到甲方处办公。
第六条:收费标准:
1、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律师服务费人民币按服务次数收费。
2、律师参与办理保险索赔、设立子公司、产权交易、注册商标、申请专利、贷款融资、律师见证、公司并购、上市、破产等重大非诉讼业务,以及代理甲方与他人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案件时,需按乙方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但代理费部分乙方应予以甲方50%的优惠。如果同等规模的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底于乙方的收费标准,则按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计算。同等规模主要参考律师事务所的办公位置,办公面积,律师人数。无论按着哪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计算,律师每次外出(北京市内)办案的费用不得少于200元,出差(北京市外)办案的费用第天不得少于300元,出具书面代理词、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材料的,每页(或第500字)不得少200元
律师办案的交通费实报实销,律师受甲方委托到外地办案,住宿费、伙食补贴按甲方高层管理人员标准待遇。
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诉讼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或者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办案律师不得垫付。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甲方对乙方律师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经费。
7、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违反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3)甲方逾期十日内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的联系方式以注册机关的备案为准,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室;邮编:100022;乙方电话: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地址:                               
电话:                           Email:                          
甲方的地址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退信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本协议于二零   年  月    日在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署。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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