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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不包括专项)信息编号:17537 查看次数:3602 发布时间:2011/6/4 13:22:33 最后更新时间:2013/10/4 22:09:3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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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签字的律师要与谈案的律师一致;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四条:服务方式: 双方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随时随地联系的服务方式,如电话、信函或到乙方办公场所面谈等;若遇到特殊情况并确属必要,乙方律师可去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帮助,但所需交通费、就餐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因甲方不完成约定的义务,使乙方律师无法开展工作时,乙方有权拒绝继续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法律顾问费 自本合同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第八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违反第五条第4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逾期不向乙方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法律顾问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的联系方式以注册机关的备案为准,现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1106室;邮编:100022;乙方电话: 甲方的联系方式为:地址: 电话: Email: 甲方的地址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退信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于二零 年 月 日在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签署。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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