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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债转股)


信息编号:22055 查看次数:3174
发布时间:2013/1/18 13:11:5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8 13:11:5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凯泰所第{合同编号}号  
    甲方:                  
    乙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就            事项,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基本信息
    1、甲方指派                作为法律事务的联系人。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律师
    2、乙方指派{律师姓名} {律师姓名二} {律师姓名三}(姓名手写无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服务费用:                         (大写:                                )
    费用的支付条件或日期:                                                    
    合同的签订时间:                                    
    合同的终止:至         年      月      日或者委托事项完成,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条  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本合同不能作为甲方支付服务费的凭证,合同中不能填写“款已收”等类似内容。甲方和乙方的律师不得绕开乙方私下交易;乙方指派的律师,仅负责案件的法律服务事项。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和违法的服务;甲方有权另聘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所的律师)参与案件的办理。但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要求乙方退费;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加盖公章以及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请认真核对各份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包括合同编号。当乙方指派的律师为多名时,并非每个具体的法律事项都要有多名律师同时参加;{有效日期}(合同的终止见第一条的约定)本条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与本条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三条、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甲方和其相对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5.就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提供法律意见并指导(或代为)办理根据债转股协议所设立新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勤勉尽责完成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事务,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专业判断,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完成委托事项;
    4、乙方应当主动告知甲方有关代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答复甲方的询问;
    5、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甲方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律顾问;但在利益冲突产生前,已形成的委托关系,乙方有权自动回避。
    6、乙方对工作中接触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顾问服务结束后自甲方有效存续期间仍有保密义务;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具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对乙方开展工作应当给予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联络人向乙方提供文件和资料,同时负责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甲方更换上述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可以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决策,但如果甲方非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做出决定而导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费用
    1、乙方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光华路支行;账户名: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账号:35270188000059778.
    2、服务中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其他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或者先由甲方预支,律师转交,办案律师不得垫付。到北京市以外的地方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用餐、住宿费先由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办案律师不得垫付。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律师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委托关系,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如乙方提出终止委托关系时,所收律师服务费予以退还。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律师服务费或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和工作费用。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消仲裁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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