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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信息编号:19813 查看次数:1534
发布时间:2012/9/7 9:39:58 最后更新时间:2012/9/7 9:39:5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l)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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