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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提供人证?


信息编号:20859 查看次数:2308
发布时间:2012/11/6 11:25:2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25: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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