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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提供视听资料?


信息编号:20860 查看次数:2254
发布时间:2012/11/6 11:30: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30: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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