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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既提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适用哪一个程序?


信息编号:20862 查看次数:2152
发布时间:2012/11/6 11:33:5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33: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当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同时受理,这时公民享有选择权,由他来决定是通过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来解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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