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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信息编号:20864 查看次数:2212
发布时间:2012/11/6 11:35:3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35: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l)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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