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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当事人签名的现场笔录,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吗?


信息编号:20856 查看次数:2130
发布时间:2012/11/6 11:10:2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10: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并不是一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或者由其他在场人员签名。这样的现场笔录,同样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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