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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编号:20857 查看次数:1939
发布时间:2012/11/6 11:21: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21: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不是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此外,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存在的证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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