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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当如何提供书证?


信息编号:20858 查看次数:1871
发布时间:2012/11/6 11:24: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11:24: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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